1、“门/急诊病历/手册”:被保险人到医院就诊,即可获得。
2、“出院小结/记录”:被保险人出院时,应向主治医生索取,医院有义务出具。
3、“重大疾病诊断证明”:被保险人如被诊断患有本公司条款中所列的重大疾病,被保险人有权向主治医生索取诊断证明书,以便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。
4、“居民医学死亡证明”:被保险人如在医院死亡,医院会出具上述证明书,申请人应在申请保险金时提供。
5、“尸体处理证明”:城镇居民身故后必须火化,火化后殡仪馆会出具一份“火化证明”,可作上述证明;农村居民如实行土葬的,可由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“土葬证明书”。
6、“户籍注销证明”:被保险人死亡后,由其亲属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,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“死亡”章,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。
7、“宣告死亡证明”:在被保险人被宣告失踪一段时间,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的,其亲属可到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。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,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须提供判决书或其它相应的证明文件。
8、“医院鉴定诊断书/法医学鉴定书”:被保险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,可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部门申请鉴定,并获得相关证书。
9、“意外事故证明”: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的,需提供相应的意外事故证明材料。例如,意外车祸应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”;意外工伤,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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